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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商审判重调解保民生促和谐
作者:王冰  发布时间:2009-11-02 08:31:12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开展以来,永吉法院把调解作为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在各类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多调少判”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司法效果。截止到第三季度,全院民商事收案1027件,结案813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8.4%,同比上升7.8%。

一、完善调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制定并严格落实《调解优先解决纠纷机制》,对所有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凡有可能调处的首先适用调解程序,做到“件件调、层层调、时时调”。同时,建立并认真执行《民间调解工作责任制》、《行政调解协调实施办法》,加大调解力度,扩大调解范围,及时快捷地化解群众矛盾纠纷。

二、规范调解流程,提高调解效率。该院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始终,大力推行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 “三步调解法”。一是庭审前实行诉前服务。把握当事人咨询、告诉立案、限期举证、证据交换等环节,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迳行调解;二是庭审中灵活进行调解。把握法庭调查、当事人辩论等重要环节,找准焦点,对症下药,依法调解,特别对可能出现上访或发生矛盾激化的案件进行全面摸排,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庭审后跟踪回访化解。把握定期宣判前的面对面调解环节,力争调解结案,调解不成再及时宣判;同时充分利用下乡巡回办案的机会,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全面了解案件审结后的情况,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新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创新调解方式,发挥调解艺术。案件调解中,始终坚持公心、热心、耐心、恒心的“四心”原则,注重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育人。同时,针对各类民商事案件特点,抓住主要矛盾,把握问题症结,制定调解方案,并采取多面调、情感调、换位调等多种灵活方式,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把矛盾化解在初始,解决在基层。

四、延伸调解职能,保障调解效果。针对每一起待宣判的案件,把消除当事人诉后积怨作为案件宣判前的重要工作来做。在案件宣判前,积极同当事进行沟通,特别是向败诉方的当事人,耐心地向其讲解败诉原因,让当事人对其败诉原因做到心中有数;针对矛盾已经激化或有激化苗头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赔偿纠纷等类型案件,在宣判送达后,仍然不放弃化解矛盾和息诉服判的时机,积极搞好延伸服务,将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做到细微之处。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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