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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伤手指 构成犯罪受处罚
作者:赵明  发布时间:2009-10-28 09:05:54 打印 字号: | |

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冲动之下咬断他人手指,日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继山管制一年六个月。

2009331,在永吉县北大湖镇朝阳一村范某家院内,被告人刘继山与被害人姜某在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刘继山将姜某手指咬伤。经法医鉴定:姜某左手食指末节指骨缺失,构成轻伤。刘继山被抓获归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继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已给付)。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继山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以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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