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永吉法院及时调整涉企服务保障工作方位,把重点放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方面,司法服务中着力强调“快、准、稳”,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原告吉林神彩钼业开发有限公司是永吉县较大的一家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中社百企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中社百企公司投资人民币45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投资期限六个月,被告中社百企公司到期归还本金及45万元投资收益。被告中财公益源彩票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公益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中社百企公司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中社百企公司一直未按协议约定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来永吉法院告诉,并表示被告知悉起诉后极有可能转移财产,当时情况非常紧急。该院了解情况后,高度重视案件的处理,一把院长亲自调度相关的院庭领导,召开紧急调度会,经过全面分析研究后,决定当日予以立案,并依原告申请当场办理财产保全手续。与此同时,受院长指派由一名分管院领导带领民二庭及立案庭的两位庭长于次日即前往北京执行保全。次日正值端午佳节,办案人员无暇与家人团聚,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北京。在北京,经过不懈努力,克服被告名称变更、地址难寻、工商部门难找等诸多困难,当日成功将被告中财公司持有的北京致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2%的股权予以查封,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高度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