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意见规定:人民陪审员分设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三个组,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其中,选任、培训、免除、考核工作由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案件分配、开庭通知等工作由审判庭负责。
二、集中培训与岗位陪训结合。意见规定:鉴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法律业务水平不一,在陪审员履行职务过程中适时组织案件分析讨论、邀请陪审员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使陪审员不断自我提高,切实提升其法律专业水平,为依法履职奠定坚实基础。
三、把握陪审环节,提高审判质量。意见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理的案件中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同时针对陪审情况,意见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一周到法院了解案情、查阅案卷;要求庭审时仪表端庄,言行举止得体;要求合议时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
四、做好调解引导工作,促成案结事了。为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扎根群众、贴近群众的优势,在调解中发挥陪审员引导、联络、协调作用。意见要求人民陪审员要从调解与判决效果的差别入手,引导当事人认识调解处理案件有利于执行,有利于融洽关系,也有利于化解矛盾的优点,从而接受调解,及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