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时刻把解决当事人的纷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利用“八字法”对当事人亲切接待,真诚理解,为辖区营造温和稳定的良好氛围。
“公”是保持公正。各类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时法官均要宣誓,保证所承办案件居中裁判、不偏不倚。通过宣誓提醒自己不可忘记维护正义、公正审案的法官职责;同时在当事人心理上引发权威效应和公正效应,消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疑惑心理。宣誓过程及誓词记录在案,作为评定法官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解”是解释法律。法官在耐心消除当事人心里存在疑问的同时,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专业优势,帮助法官释疑解惑,与法官形成良性互补,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析”是分析利弊。帮助当事人进行利弊分析、衡量得失。从权利实现的角度,以案释法,耐心引导,促使双方消除抵触情绪,缩短和解差距,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听”是倾听心声。 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找出双方当事人矛盾焦点和利益共同点,结合细致研究案件事实,查明冲突事件中真实的权利互动关系,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提”是提升素质。认真钻研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等其他相关知识,提高执着的敬业精神,把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作为重要的价值理念,通过人格魅力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
“绕”是绕开代理人,与当事人直接对话。针对某些代理人为赚代理费常常不同意调解的情况,绕开他们直接找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情”是动之以情,现身说法。深入案件背后,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信息,授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理、情理、道理的角度着手寻找突破口,适时抓住时机,促成调解,使胜诉者不得寸进尺,败诉者心服口服,自愿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获得双赢效果。
“威”是双威并用。针对个别法官为了结案率,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强行和解,或受关系案、人情案的影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事先拟定的和解方案,侵犯当事人处分权的情况,对调解法官采取一定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理;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严肃指出无理取闹的后果,明确指出恶言恶语相向的违法性,用法律的威严震慑不冷静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