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法院要闻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注重法理与情理有机结合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邹殿龙 李赞 王亮  发布时间:2009-10-09 09:40:1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严重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龙潭法院通过注重法理和情理的有机结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既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在原告某采石公司与被告某建材厂签订了《加工碎石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为三年,由原告提供石料资源的经营开发许可证和相应费用,并负责库房、工人宿舍等设施。被告提供生产设备,在原告指定的作业区独立经营,每年加工碎石产品10万立方米,双方按销售量结算。2008年被告仅生产了不到3万立方米石料。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销售提成款及各项损失125万元。被告则认为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生产量是由原告未能按约定提供合格的采矿区以及向外运输的道路导致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双方各持己见,争持不下。办案法官在分析了原告的诉请与被告的辩解后,确定案件调解工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案件。作为法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公平地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的焦点,展开案件的剖析。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也只有在让当事人明白其诉求有无道理及各自应付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让当事人明白你为什么要调解及你为什么要提出如此的调解方案,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因此,在本案的调解工作中,首先就是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继而根据合同性质帮助双方分析其各自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其次,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使双方大致了解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了对于损失双方都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情理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通过多方调查了解,本案原告因被告未能实现约定的生产量,希望另外寻找合作伙伴,急于了结与被告的合作关系。同时本案被告因经营资金出现困难,也希望尽快收缩业务领域。对原告而言,起诉的目的无非是希望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双方的合同,使被告尽早撤出施工场地,可以让第三方早日进驻开始工作。而被告则希望在撤出后不至于损失过大。因此,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就成为本案调解的关键。通过多次与原、被告双方交流、沟通,分析诉讼带来的利弊得失,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原告取得未售出石料的所有权,被告在获得了一部分补偿后撤出石料场,和平解决了此纠纷。

 

 

责任编辑:张利宏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