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满区常务副区长和吉林市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路桥公司)领导及职工代表数人来到吉林中院,对该院执行局案件执行处以大局为重、依法保护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行为表示由衷谢意。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某施工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省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吉林中院受理后,于今年8月查明被执行人在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管理办)有317.5万元质量保证金尚未支取,便采取查封措施。查封中,办案人张宝忠得知路桥公司曾以管理办拖欠其质量保证金就该款向其要求提取105.6万元,而路桥公司系原吉林市交通局下属国有企业,企业经营形势极度困难,需要安置人员众多,已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等情况后,立即向执行长黄明、处长刘海东做了汇报,执行处研究决定暂时只查封、不扣划。此后,吉林市丰满区政府向吉林中院递交了一份《关于恳请市中院不予查封吉林市路桥公司质量保留金的函》,称“路桥公司系原交通局下属国有企业,早于1997年停产,1998年被划给丰满区管理。由于企业有505名职工需要安置,包袱沉重,长期拖欠职工各项费用,曾导致职工多次上访。此次,由于105.6万元质量保证金被查封,职工情绪再度波动,部分职工已到区里上访,甚至可能进京上访,恳请法院保留该笔资金,返还路桥公司用于职工安置。
对此,案件执行处进行了认真细致调查。尽管确认了该笔105.6万元资金与查封的317.5万元资金并无关联,但并未简单答复丰满区政府和路桥公司,而是站在全局信访的高度,着力化解集体访事件。通过阐明利害关系,申请人对法院做法表示理解,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明确表示同意从法院冻结的款项中留出路桥公司应得的质保金。
此后,在申请执行人放弃质保金权利的前提下,路桥公司请求吉林中院从支持改制企业的角度出发,将105.6万元质保金直接支付给路桥公司以解燃眉之急。案件执行处于同日向省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情况函告被申请人,并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异议,否则将继续执行剩余执行款项。9月上旬,鉴于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省建设公司及第三人市管理办未提出异议,法院将105.6万元直接给付路桥公司,路桥公司利益不仅未受到任何侵害,而且全部质保金一次性全部到位,企业职工彻底息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