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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获刑 被判罚金两万
作者:张利宏 郭金夫  发布时间:2009-09-18 10:11:47 打印 字号: | |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因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管理制度,也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行医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分别于2007年、2008年两次受到磐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磐石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并责任令其停业。但被告人杨某仍继续执业。磐石市卫生局于20094310时许,再次在其家中发现其仍然对十余人进行非法医疗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磐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认罪服法,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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