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驰名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而人民法院通过在案件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吉林中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开始于2005年,在此之前,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通过行政程序,而在此过程中,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只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了原则性规定,缺少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各地把握的条件、标准也不尽一致,更没有可供借鉴的成型经验,这就给驰名商标的认定特别是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提升驰名商标的社会认可度,并提高认定效率,增强其“品牌”效应,吉林中院在司法实践中敢为人先、大胆创新,在遵循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三项制度”,探索出了一条司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有效路子。
实行商标知名度社会调查制度。依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公众广为知晓的社会知名度。对此,吉林中院要求主张商标驰名的当事人要提供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方式和持续时间、宣传地域范围、享有的市场声誉等相关证据,同时还委托有关社会调查机构对该商标进行社会认知度市场调查。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依法确认其社会知名程度。
实行企业效益审计制度。企业经济效益如何是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驰名与否的直接反映。据此,吉林中院在驰名商标认定中,把企业实际效益作为重点,邀请专门机关对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商品销售区域、实际利税等进行严格审计,并参照权威机构认定的行业排名等事实,综合确认企业经济效益。
实行企业现状走访制度。为防范个别企业名不副实甚至名存实亡,并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吉林中院还组织专人深入企业所在地现场考察企业的规模及发展现状,并走访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征贷征信等有关机构,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社会公众评价,对企业状况形成更深层次的感性认识,防止将既不符合认定条件,又不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违法生产、缺乏诚信的企业注册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了三道门槛,也为严格把好司法认定质量关界定了条件。2005年以来,,吉林中院已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1 件,其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9件,依法认定“豪吉”、“新东方”、“万通”等7件商标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既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增值了无形资产,更促进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力推动了品牌带动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