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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摩擦大动干戈 赔偿领刑悔之晚矣
作者:郭金夫  发布时间:2009-09-09 08:25:32 打印 字号: | |
  因小事起纷争,大动干戈,闹事者经济赔偿后又被判处刑罚,悔之晚矣。近日,磐石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婚纱影楼业主,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二年案件。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08年11月29日16时许,在得知其员工李某被磐石市华艺婚纱影楼的司机用车刮撞的事以后,便带领其员工李某、杨某、刘某、王某等人前往华艺婚纱影楼欲找其司机理论。到影楼后与华艺婚纱影楼的业主邓某、李某及仲某相互争吵并厮打起来。厮打时被告人张某用拳将仲某面部打伤,致仲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磐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一次性给付被害人仲某人民币25,000.00元作为赔偿款。

  磐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仲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归案后能认罪服法,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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