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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轻信陌生人 引“狼”入室教训深
作者:赵跃武 赵明  发布时间:2009-09-02 08:20:12 打印 字号: | |

因实施入户抢劫、强奸、猥亵行为,被告人李某日前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71128,被告人李某经事先预谋,准备了尖刀和布条,欲行抢劫。当日18时许,李某来到永吉县一小区居民楼内,以收水费、抄水表为名,骗取刚回到家中的被害人张某某(1996228出生)将自家房门打开,李某进屋后关掉灯和电视,拔掉电话线,并持刀对张某某威胁、恐吓,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将张某某手脚捆绑,李某在屋内翻得并抢走现金8000元、18K黄金项链一条及张某某脖子上戴的14K黄金项链,两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00元。抢到财物后,李某产生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把张某某从客厅拽回卧室,摸张某某胸部,脱掉张某某裤子,发现张某某没发育完全而放弃强奸之念,而让张某某舔其阴茎,再次摸了张某某胸部,后离开现场,回到威海市,将金项链卖了1000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0881723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文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准备了菜刀和绳子,在山东省烟台市一小区张某家中,二人用绳子将被害人张某、崔某(韩国人)捆绑,用菜刀威逼,抢劫现金人民币7700余元及黄金项链一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入户持刀威逼被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欲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并已着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在强奸犯罪中止后,被告人李某为满足性刺激,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供认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另一起抢劫犯罪事实,属坦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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