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入户抢劫、强奸、猥亵行为,被告人李某日前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入户持刀威逼被害人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欲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并已着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在强奸犯罪中止后,被告人李某为满足性刺激,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供认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另一起抢劫犯罪事实,属坦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