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公司擅自处置法院冻结款,致使当事人胜诉却拿不到钱款的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定追加保险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处置的保金额度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执行的权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借给袁某人民币3.6万元,借款期间袁某因车祸身亡。因袁某生前在保险公司投了4万元保险,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王某的申请将此笔保金予以冻结,并向保险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停止支付。但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准备扣划该笔款项时,却发现此款已被保险公司擅自处置,按受益人数做了平均分配。对此,法院召开了由保险公司参加的执行听证会,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将已支付的3万元追回,并追加保险公司为负有赔偿王某此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不服,遂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最终被中级法院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