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3万元。
被告人殷某某于2008年11月以扶余县三岔河镇兴华教学设备厂的名义与蛟河市实验小学签订了购销合同,以每套学生课桌椅115元的价格,销售给实验小学课桌椅1000套,合计人民币11.5万元。后殷某某于2009年2月25日将由扶余县三岔河镇鸿源教学设备厂崔某某从河北省定购的课桌椅面板及其加工的1000套课桌椅腿等原材料运送到蛟河市实验小学。殷某某组织人员组装后,在未经过质检部门检验合格、无产品合格证及相关的使用说明的情况下交付使用,致使数百名学生出现过敏反应。经吉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实验小学购买的课桌面板、椅面板甲醛释放量不合格,教室内甲醛浓度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后经告发将殷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致使学生使用后出现过敏反应,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