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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打砸收费站 获刑赔偿不划算
作者:赵跃武 赵明  发布时间:2009-08-19 08:51: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对野蛮打砸收费站的被告人连世忠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21110时许,被告人连世忠酒后与连世强等人租乘一辆面包车,从永吉县岔路河镇火石村去岔路河镇内。当经过原岔路河收费站(现已撤销)时,连世强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面包车司机向收费站出示,欲免费通过,因收费员不允许,连世忠、连世强、连世凯下车,因交费问题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厮打,连世忠将收费站第一道、第二道自动收费栏杆及费额显示器、车道摄像机、对讲机各一部毁坏,毁损物品价值10 938.00元。后永吉县公安局岔路河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连世忠等人离开现场。2008222,被告人连世忠被永吉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0923,被告人连世忠在吉林火车站被吉林铁路公安处民警比对身份证时发现并抓获归案。民事赔偿部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连世忠亲属代为赔偿原岔路河收费站物品损失1.9万元(已给付);并自愿赔偿收费站人员损伤的经济损失3000.00元(已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连世忠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确属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判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跃武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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