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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解履行在破解“执行难”中的核心地位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理积案又夺硕果
作者:吉林中院案件执行处  发布时间:2009-08-11 08:15:56 打印 字号: | |

吉林中院执行局坚决贯彻王胜俊院长强调的“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的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和领会和解履行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把和解履行并促使履行完毕结案作为当前破解“执行难”的首选。近日,吉林中院案件执行处在清理积案活动中,积极贯彻上述精神,成功促使19件积案一次和解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迟元良、于涌、燕明、宋立国、王彬、樊振伟、宋立君、何晶、王伟、关宏建、周晓林、刘家栋、樊金凤、马光福、董宝珍、于泽秋、关宏卫、周红、史建伟、吉林市明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明旺公司)纠纷执行一案,吉林中院于2004428作出(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内容:一、解除原告与迟元良等19人及被告明旺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迟元良等19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71,865.71元、借款利息72,032.71元(各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具体数额明细附后,其中利息计算至2004331),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如迟元良等19人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迟元良等19人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明旺公司对被告迟元良等19人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045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执行案件19件,案号为(2004)吉中执字第304-322号,在执行过程中吉林中院于20041112作出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民事裁定。申请执行人于2008513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2008128,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请求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院于20081216再次作出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民事裁定。虽然该19件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积案的结案标准,但刚到案件执行处的刘海东处长敏锐地感觉到该19件案件有和解履行的可能,遂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决定由刘海东处长担任执行长,副处长徐爱忠参与合议,指定执行员于泉负责此案的和解履行工作。于泉接受任务后,组织当事人三方研究解决方案,最后推动明旺公司以“回购债权”方式结案。刘海东处长对该案采取周调度制度,及时听取于泉就该案进展的汇报,并会同副处长徐爱忠共同研究下一步工作方式,及时把握执行节奏。在三人共同努力下,历时三个月的时间,该19件案件全部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即全部履行完毕,实现了案件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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