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本为盗窃钱财 却获抢劫重刑
作者:张利宏 郭芮 郑艳栋  发布时间:2009-08-10 08:32: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高某原为盗窃,后因使用暴力而转化成抢劫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高某于2008112711许,窜至被害人潘某家中入户盗窃,盗得现金20余元,旧相机1台,价值10元。当高某要离开时,被回家的潘某发现,为使自己不被抓住,高某拿出卡簧刀在潘某家院内对其说“我没拿什么东西,你让我走吧”,潘某见其拿刀后害怕,便让其离开,高某将所盗款物拿走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虽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但是通过潘某的陈述能够证实潘某看见高某持刀,自己害怕才让高某离开的,且与高某的供述一致,又有卡簧刀做为辅助证据,故可以认定高某持刀威胁,才得以脱逃。被告人高某实施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利宏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