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中院审监一庭成功调撤一起因燃油补贴款归属问题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7月15日郭某将其2006年5月从刘某手中购买的一辆出租车转卖给于某,双方约定2007年7月15日以前的事情由郭某负责,以后的事情由于某负责。后于某领取了该车的2007年度燃油补贴款共计3269元,郭某知道此事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讼诉,要求于某给付2007年7月15日以前其应得的燃油补贴1770.7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笔款项争议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该案后由吉林中院提审,于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郭某表现得非常激动,声称即使赔钱也不能让于某得到该笔款项。针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张笑飞积极与于某电话沟通,耐心听其诉说,对其阐述其中的利害关系,积极促成双方调解。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于某对此案利弊有了正确的认识,积极主动与办案人联系,表示愿意付款并希望郭某撤回再审申请。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和解,于某将钱款全部给付郭某,郭某同意撤回再审申请,并通过其代理人向吉林中院递交了撤诉书,至此,这起因燃油补贴款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