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如果执行科学合理,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为把这项制度贯彻落实好、执行好,吉林中院审监二庭结合学习实践活动,认真研究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五方面工作措施:
一是、严格实行领导把关制度。对于执行机关呈报的假释案件,合议庭须就案件情况向主管院长全面汇报,主管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直接督办,全程跟踪假释案件的处理。
二是、严格实行工作程序。首先,对要求假释案件所必须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材料不完备的退卷。其次,对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听证,增加法院办理假释案件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最后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裁定假释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是、严格审核罪犯实际改造情况。对假释罪犯与监狱与监狱及时沟通,对每个假释罪犯进行实地考察。假释犯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不同意罪犯假释或没有接收材料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是、严格审查后续帮教改造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是否批准假释前,严格审查假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措施落实情况和各项预防重新犯罪措施落实情况,避免犯人假释后无家可归或无法谋生而重新犯罪的可能。
五是、严格保外就医人员假释材料的核实工作。对保外就医人员假释案件,由合议庭直接向罪犯本人调查情况,同时,审查保外就医鉴定材料是否齐备,到相关机关实地了解保外人员的思想改造情况,不符合假释条件的保外就医人员不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