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地址确认工作。建立“一证一码”制度,即被告是企业法人的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代码证,被告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证据交换时,由被告本人或代理人填写地址确认表,地址确认尽量做到准确、详细,要求具体到门牌号,不能仅以“街、委、组”等模糊地址进行确认。
二是建立户籍协查机制。出台了向公安机关户籍科发送“协助查询被告人户籍信息函”的措施,与公安机关建立协助查询机制,由户籍科协调辖区各派出所查询被告身份、户籍信息,确保立案送达快速、准确,同时为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均送达不能而适用公告送达奠定了基础,也为随后的案件审理提供了当事人的准确信息。
三是完善送达协作流程。在立案严把地址确认关的基础上,对于邮寄送达不到的,立案组均再次与当事人确认地址,要求当事人提供可供邮寄或直接送达的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再次邮寄或转送达组直接送达,尽量缩短转办送达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