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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从四方面入手充分发挥立案环节“过滤”功能
作者: 张琳  发布时间:2009-07-03 14:06:33 打印 字号: | |

龙潭法院在畅通诉讼渠道的同时,强调充分发挥立案过滤、疏导功能,严把立案入口关。

一、做好诉前指导工作。建立诉讼引导、风险提示等释明制度,向当事人发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引导当事人恰当行使诉权,客观地预期诉讼结果,慎重选择维权途径,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二、建立立案审查制度。建立疑难案件及时请示、汇报,重大有影响的疑难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立案的工作制度。同时加强与业务庭沟通联系,对于立案有争议的案件,事先与相关业务庭沟通,请资深法官帮助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防止不该受理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三、加强息诉释理工作。对于不予立案的诉请,充分释明原因,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并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免因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或苦于找不到正确的救济途径而上访。

四、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对群体性纠纷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立案庭在接到起诉人的民事诉状后,立即与有关政府部门、被起诉单位进行协调,通报相关情况,争取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充分把握受理时机,依法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而起诉人又坚持要求起诉的,耐心向起诉人解释有关规定,并指明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避免因受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涉诉信访事件。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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