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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五项协调措施促进行政审判健康发展
作者:赵跃武 张 萍 曾瑞刚  发布时间:2009-06-25 08:37:03 打印 字号: | |

蛟河市法院把协调处理官民纠纷作为促进依法行政,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措施,将协调机制引入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竭力促进和谐官民关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3件,审结52件,其中原告主动撤诉和因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 22件,占结案数的42.3%。

一是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强化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是非曲直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二是注意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依据法律和事实,指出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不足,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改变或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针对当事人诉求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及时向其释法和做协调工作,增进其对行政机关的理解,促使诉讼原告主动息诉;

四是按照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方法,通过召开听证会组织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案外协调,尽力化解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五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通过上门座谈研讨、提出司法建议及召开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会等形式,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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