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和谐结案”理念,正确运用调解手段,灵活把握调解时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和统一。
一是民商事案件全程调解。积极推行“立案调”、“送达调”、“当面调”、“庭审调”和“庭后调”等多种调解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判各个环节,全方位、多层次化解当事人的讼争。
二是刑附民案件稳妥处理。抓准双方当事人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从情、理、法角度,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根据被告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态度和到位程度,确定最终处罚轻重情节或是否适用缓刑及是否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
三是行政案件协调解决。“走出去”,加强同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案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存在问题,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并取得行政相对人谅解;“请进来”,不定期邀请行政机关人员到法院观摩庭审,增强其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效减少或避免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是执行案件和解执行。坚持“先教育疏导,后强制执行”原则,找准案件执行突破口,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思想引导和说服教育,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解执行方案,使申请人、被执行人及时达成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