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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文】
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二庭
  发布时间:2009-06-11 08:58:46 打印 字号: | |

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需要认真落到实处的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人民法院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矛盾、保障人权、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职能,更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调节作用。在新形势下,我们如何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法院全体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和紧迫的任务。

一、践行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主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撑

科学发展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科学指南。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工作实践。抓住了司法能力建设这条主线,也就抓住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个根本。

(一)司法能力建设是法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落实到法院,就是要不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时刻牢记加强党的领导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障,是人民法院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坚强后盾。就是要始终坚持把法院的各项审判自觉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因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司法能力建设是法官提高司法为民水平的现实需要。法官是矛盾最终裁决者,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处理,群众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促进发展的职能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在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高效审判期望不断提高的形势下,要求我们与时俱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撑,从而带动司法审判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司法能力建设是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法院系统多次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三个至上”“五个严禁”等一系列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法院的工作在不断地向前进。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队伍管理、作风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审判管理有待强化,一些案件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甚至有违法违纪办案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降低了司法公信和权威。归根到底,还是司法能力不高的问题。因此,法院开展的各项活动,都必须紧紧围绕提高司法能力这个重点,强化法官素质的提高,而现阶段,就是要认真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各项活动的实效体现到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上来。

二、践行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主要抓手,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一)要在审判与执行上下功夫。强化公正意识,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刑事审判,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从而进一步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发生。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必须树立三个理念,一是保护人权的理念。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二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理念。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要从有利于改造犯罪的目的出发,准确科学地适用刑罚;三是人文关怀的理念。特别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依法适用缓刑的刑事犯罪,对这类被告人给生活出路,全力帮助他们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民商事审判,要把判决和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的社会效能,不断扩大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审判要切实履行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护行政权威的双重职责,把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放在更加重要的层面来认识。执行工作必须站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来谋划和进行,切忌方法简单、手段粗暴,努力寻求执行工作更好的社会效应。只有充分运用审判和执行职能,及时、稳妥地审理和执行好各类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及时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才能体现人民法院执法最为广泛的社会价值。

(二)要在司法公开上下功夫。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大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工作公开。让涉案人员都能够了解审判与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从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风险,使群众知道更多的事项,提高司法公信度,提高全社会对于法官、对于裁判的认同,从而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

(三)要在管理与规范上下功夫。规范司法行为,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加强了制度约束,才能使一些权力部门的人员不出现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才能不发生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才能不出现执行不力、久执不结、执行乱收费问题,才能不出现不负责任、工作马虎的情况,才能不出现 “冷、硬、横、推”的现象。

三、践行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把一心为民作为根本举措,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平台

首先,要树立一心为民理念。一心为民是党的宗旨在人民法院的具体体现,坚持一心为民,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从立案渠道、审理环节、执行过程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要体现一心为民的爱民理念。决不应该把涉诉信访片面理解为法院工作的包袱和负担,而是要把涉诉信访作为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的窗口和渠道。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法律规定给他们一个交待、一个答复、一个说法。对经审查发现问题可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立案审查,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再审,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处理和纠正;对经审查认为现阶段难以解决,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问题的,也应该及时通报情况并说明原因。要切实切实做到尊重、相信、关心、爱护人民群众。

其次,要完善一心为民举措。改“管理型”为“服务型”法院;要采取过硬措施,真正做到便民。比如设立咨询台,负责接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并解释有关问题;实行首办法官接访责任制;畅通信访渠道,对于群众来访的,即时解答;抓好立案“窗口”形象工程,优化服务功能,体现人文关怀。这些是比较直观的、浅层次的执法为民,但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因而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对它的公民实施司法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第三、要强化一心为民方略。坚持“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扎扎实实做好每一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此,在审判和执行中,我们要平等保护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既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依法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都要公平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案件,决不因司法不公损害投资环境和法制形象。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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