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决策部署,真正把学习实践活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大工作责任,作为推进法院科学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推进,紧扣“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主题,以“提高司法服务能力”为实践活动的载体,为推动我市经济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法院的一名中层干部,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才能更好地履行好审判管理职责,进而提高全处干警的司法能力,提升执行能力、服务水平和群众的满意度。实际工作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自身做起,做好全处干警的表率。
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党的坚强领导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的重要论断,做为一名中层形象上的表率作用的责任重大,发挥这些作用,不仅需要组织的授权,更有赖于自身的非权力的人格魅力作保障。首先,应当善于从全局、从历史责任的高度来思考问题、决定问题、解决问题。胸有大局,就必须准确认识与把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自己肩负的责任与之联系起来,把法院工作置于全区的工作大局当中,率先垂范地带领全院干警自觉服从与服务大局。其次,要勇于开拓创新。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一个单位不断超越自我的不竭动力。江泽民同志告诫我们,哪里的领导者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哪里就充满生机与活力;哪里的领导者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哪里就暮气沉沉。在工作中首先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敢于开拓。只要是法律不禁止而实践当中感到确有必要的,不妨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要带领其他同志开拓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同时又要不耽于空想,不盲目跟风,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求改革举措符合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取得实际成效。第三,要勤于学习提高。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和知识爆炸的时代,身为分管部门领导必须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百学不厌、学以致用。要以认真的而不是敷衍的、切实的而不是表面的、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的而不是彼此脱离的良好学风,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潜心学习法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各种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不断提高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第四,要严于遵规守纪。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必须洁身自好,坚持自律,做到慎权、慎欲、慎情、慎独,才能理直气壮,才能带出一支廉政为民的队伍。并在工作中始终恪守一条标准,那就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将清正廉洁作为为官、为人的底线。
二、抓好队伍建设,提升干警整体素质。
法院各项工作目标的最终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不断提升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因此,要实现提升干警司法能力的工作目标,作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才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之本的观念,采取积极措施,千方百计提升干警的整体素质。我地区共有执行人员151人,书记员12人。男128人,女23人,平均年龄47岁。全部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学历9人,本科学历122人。 15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占全部执行人员的9.9%。执行人员占全部法院人员的14.66%。执行队伍断层,高素质人才严重短缺。从队伍整体的学历水平看,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较少,即科班出身的干警人数非常有限,而通过函授、电大、自学考试而得到本科学历的人员较多。
而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对执行人员的知识结构及思维方式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墨守陈规”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求,我们迫切需要的是那些能够通过不断汲取新知识来完善自身。还有一点就是培训力度不够,业务能力水平有待加强。培训 “力度不够、范围不广、经费不足、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服务大局意识。
把法院执行的客观效果分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种的做法,具有典型的思辩性质。在有些案件的执行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处于相对对立状态,而我们需要的是两种效果达到统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增进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这个“统一”有利于解决案件中的复杂问题,是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司法价值。
法律效果不是社会效果,社会效果也不是法律效果,但是两者相互依存、联结,都以对方为前提而产生影响。法律价值是稳定的,社会价值是变化的;法律效果强调的是有法必依,全面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而社会效果则强调的是现实利益的平衡,兼顾多种价值的存在。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当多种社会矛盾出现并交织在一起的时候,仅仅以法律价值是瞻,无视其他利益,要想旗帜鲜明地实现法律价值是不可能的;反之,仅仅看到社会的现实利益,则会根本动摇国家司法的基石。所以,执行案件要坚持一分为二、两点论的思维方式,既看到法律效果也兼顾社会效果,力求价值的平衡和互补。这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审判思维的标志。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对社会效果考虑得多一些,而法律效果的体现则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以及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诉讼中当事人态度的变化调整审理方式。在此,法律效果既是社会效果又不是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既是法律效果又不是法律效果,两者是互相贯通和渗透的,并且有成为对方的发展趋势和可能。由此及彼需要过程,需要催化的手段,毫无疑问,价值选择是十分重要的,它甚至涵盖了从执行工作中法官职业水平的全部意义。案件中权利与权力的碰撞,不是根本利益的冲突,由此决定了法官要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非对抗关系上,在不变的规则和变动的事实之间找到并保持利益平衡,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融为一体;如果没有可以依照的明确法律规定,就要从社会效果出发而以法院诉讼威信提升的法律效果的结案方式,使社会效果向法律效果转化。社会有矛盾而不使其激化,群体有差异而不使其扩大,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所要达到的目的。
社会效果不等于法律效果,但社会效果包括法律效果;法律效果不等于社会效果,但法律效果是最重要的社会效果。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矛盾主导方面的变化,要求在全面性中有重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相对矛盾双方中的一方当自己实现时也就创造或完善了对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是如此。尤其是在法律规则滞后或空缺的情况下,只要符合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和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这样的社会效果就应是法官的司法选择,因为这里有立法本意的思考和法律精神的追求以最后形成审判结果,惠及社会长远利益。这种审判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的效果完全与司法基本价值相互重合,是法律效果的另一种表述形式,是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起来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哲学的实践。
五、在执行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实现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彻底的公正,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体制改革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必须把“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价值追求贯穿到审判工作全过程,以司法公正与效率整体价值为标准从执行工作的设的各个方面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