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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地案件
作者:曾瑞刚  发布时间:2009-06-02 10:20: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高某家住蛟河市农村。2005年春天,被告人高某以开荒种地为目的,在当地村旁国有林地内进行非法开地2.33亩。

2007年春天,被告人高某出于同样目的,又在当地村集体林地内非法开地两块进行耕种,其中一块为3.59亩,另一块为6.16亩。由于被告人毁林开地,使12.08亩林地成为农用耕地,林地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经群众举报被告人高某于200810月被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了被占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了罚金。故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判决。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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