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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征文】
从矫治和预防少年犯罪出发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船营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09-05-31 09:13:33 打印 字号: | |

1988年,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我省首个少年合议庭。自成立以来,该庭立足少年审判工作,遵循科学发展,突出实践特色,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探索实行了“庭前调查”、“庭审帮教”、“庭后回访”、“圆桌审判”等制度让许多失足青少年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由于少年庭工作成绩突出,历年被上级各部门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并荣立集体三等功,被共青团吉林市委命名为“青年文明号”,先后两次被共青团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被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评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 2008年6月19省院批准在我院设立全省法院系统首家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集中审理全市五城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标志着我院少年审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完善制度,摸索规律,掌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动权

开展好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强化矫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能,坚实的组织基础和完善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我院着力从三点入手强化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一是不断健全强化审判机构。院历届党组对未成年刑事审判都非常重视,坚持设专人负责,并选派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爱少年审判工作的同志充实到未成年刑事审判庭,近三任审判长都有师范大学学历和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具备未成年教育工作的优势,我们还从区妇联特邀了6名陪审员,参与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确立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层层负责制度。由副院长牵头主抓,负责主持制定计划方案,组织、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未成年刑事审判庭庭长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三是建章立制,使矫治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将历年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家庭社会背景、个人性格特征以及犯罪成因、定罪量刑等情况进行统计,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下来,通过归纳分析,结合典型案例研讨,从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的操作程序》、《未成年审判庭工作细则》、《未成年人犯罪回访考察制度》、《非监禁刑少年犯帮教制度》等工作制度,对庭前调查走访、庭审操作及庭后教育、考察帮教逐一确定了内容和程序,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健全的运作机制。未成年刑事审判庭还撰写发表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几点做法》、《审教结合,标本兼治,做好轿治和预防少年犯罪工作》、《未成年被告人庭审心理类型及应对》等多篇论文,推动我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立足审判,审教结合,做好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判实践表明,审判少年犯这样的特殊犯罪对象,必须从感化教育着手,促其觉悟,并辅之以惩罚,才能达到挽救的目的,忽视教育,单纯定罪科刑,只能从客观上强化其犯罪心理,不能消除其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为此,我们把教育、感化、挽救作为未成年刑事审判庭办案的宗旨,紧紧抓住庭审这一主要环节,悉心做好少年犯心理矫治和思想转化工作。

(一)庭前走访,为因案适法、法律矫治提供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回避不了的社会问题,如何正确审判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我们认为庭前查明有关事实,透彻解析未成年人犯罪历程,才能真正达到因案适法和法律矫治的目的。我院办案人在开庭前走访被告人的学校、家长、亲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

(二)提前介入,提高审判效率,为教育改造赢得时间。我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主审法官都要与被告人直接见面,了解其走向犯罪道路原因,并适时向其渗透法律规定,通过面对面的谈心,有效地拉近与被告人的心理距离,促使被告人尽快消除抵触情绪,知罪、认罪和悔罪,从而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进而达到缩短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限,为他们重新改过和继续学习赢得了时间,多年来,我院未成年案件的审理周期均控制在20天以内。

(三)发挥控辩双方及监护人在庭审中不同角色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庭审教育。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被告人。庭审教育中我院注重发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综合力量对被告人进行合力教育,引导公诉人从行为的危害和应负的法律责任,辩护人从引发原因及今后的生活道路,法定代理人从亲情感化及抚养孩子的艰辛过程出发做工作,审判长在此基础予以总结和归纳,把情理和法理相融在一起,达到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并真诚悔改的效果。首先,庭前与公诉人一起分析庭前走访时收集到的第一手材料,共同研究庭审方案,确定庭审思路和教育重点,同时,建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及发表公诉词等环节上注意语气,力争消除被告人与公诉人的对立情绪,使被告人觉得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是因为自己犯了罪,挖犯罪根源和社会危害性是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犯罪及犯罪的后果,公诉机关是在苦口婆心的教育自己,挽救自己。其次,我院坚持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司法救助,对因家庭生活困难或其它原因没请辩护人的被告人,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3年以来共指定辩护人156人。同时,抓住被告人认为辩护人是自己无罪、罪轻的最好代言人的心理,在庭前注意与辩护人沟通,要求辩护人不仅要提出被告人罪轻的辩护意见,而且要配合合议庭指出犯罪给其本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深切的悔悟,从心底里摒弃犯罪思想。另外,我们充分利用开庭时被告人的亲友纷纷前来看望这个时机,正面做其亲友工作,用亲情感召被告人,让其在亲情温暖的感受中由衷地认罪悔罪。

(四)“圆桌审判”创造教育感化被告人的良好庭审氛围。在普通审判模式中,虽然我们始终强调教育的口气要平缓,态度要和蔼,而未成年人由于心理承受能力有限,面对威严的法庭和肃穆的法庭氛围仍然常常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的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为了法庭查明事实、挖掘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以及庭审教育的需要,2006年,我院汲取其他地区法院的先进经验,在地区基层法院中,率先将普通审判模式中的高高在上的法台式审理改为圆桌式审理,并作为少年审判的主要载体之一。被我院处以缓刑的马某,是我院“圆桌审判”的第一案,在缓刑帮教过程中,马某向法官说出了心里话,他说:“原本想破罐子破摔,在法庭上闹它一场,可是到了法庭上,看到在我身后低声哭泣的妈妈,看到与我平行对座,态度和蔼的法官阿姨,看到法庭温馨的环境,使我不自觉的放弃了闹一场的念头,一五一十的供述了犯罪事实。”实践证明,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距离缩短、高矮层次去掉,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按逆时针顺序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就座,形成座谈式的庭审阵型,更加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让他们在法庭上敞开心扉,真心悔罪认罪。迄今为止,通过“圆桌审判”的方式,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0余件,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

三、延伸职能,强化帮教,构建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工作体系

许多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后经过教育得到了挽救,但对他们整个人生来讲,甚至为时已晚。如果把预防工作超前做好,把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效果会更好。为此我院在立足审判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进行关爱”的观点,根据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延伸审判职能,着力在预防犯罪和防止二次犯罪上下功夫,帮教工作彰显自身特色。

(一)跟踪施教,真情帮扶少年犯。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犯罪目的单纯、手段简单、偶发性强的特点,大多主观恶性不深,较轻的刑罚往往就能达到惩治的效果,因此,我们在量刑处罚时,严格落实“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方针,大胆适用非监禁刑,仅2003年以来,我们就依法对86名少年犯适用缓刑或者管制。与此同时,我们对这些少年犯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强化跟踪帮教,防范重新犯罪。我们确定专人负责每季度对缓刑人员的定期考察工作,将他们的思想汇报、自我鉴定和帮教组织的鉴定证明材料建存档案,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改造情况,并区别个案,倾心帮扶。我院适用非监禁刑与跟踪帮教相结合的方法,在实践中,体现了三方面的好处:一是少年犯不至于落入犯罪群体,避免交叉感染。二是有利于他们早日走向社会成为有用之才。如果能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给他们和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机会,会让他们感到即使犯了错,也没有被党和政府及社会抛弃,他们会以一种报恩的心态付出加倍的努力去回报社会。同时能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会等综合力量对其合力帮扶、引导,使之更容易成才。三是能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同时,法院也不放松对缓刑犯的监管,不定期地召开缓刑人员座谈会、组织缓刑人员参加有意义的活动,引导缓刑少年犯正确改造,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例如在清明节期间组织少年犯到北山烈士陵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等。

    (二)联合社区,借助综治力量矫治犯罪。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自身的力量和作用是有限的,我院积极探索综合法院的审判职权和社区的综治力量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的新途径。20035月,我们与永前社区联合创立了吉林省首家“特殊青少年教育基地”,有针对性的将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和部分刚满18周岁的缓刑犯投放到教育基地,设定一定期限,由基地组织政治和法律知识学习,安排参加社区劳动、治安巡逻、访贫问苦等公益活动,为他们提供对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的场所,让失足青少年通过自身的具体行动,激发向上情感,体验人生价值,从而改造其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者所经历的“三步曲”,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矫正,更加有利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基地将辖区不良少年纳入基地教育范围,强化了教育效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成立后,基地再次扩大规模,先后在船营区、昌邑区、丰满区、龙潭区等设立了帮教基地,帮教的触角再次得到延伸。同时考虑到有的社区条件有限,为了方便联系,我们还为帮教基地安装了电话。迄今,基地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感化活动,使56名特殊学员接受了教育,同时基地的教育辐射面近万人,取得良好效果。

(三)衔接监所,强化对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对被判处实体刑的少年犯,我们也没有放弃自己的责任。95年以来,我们每年都到长春市省少管所对我院判处的少年犯进行回访,与监改部门共商帮教对策。近年还多次在中秋节或春节等节日期间组织少年犯家长一同参与回访,从心理和生活给予少年犯更多的关爱,有效地提高少年犯的改造效果。2008年五月节前,我们再次来到省少管所,与少犯家长一起对近期判处的12名少年犯进行了回访,给他们送去了水果、学习用品和法律知识手册,与少年犯促膝谈心。期间,法官们还用自己的手机为家长未到场的少年犯开通了亲情热线。法官的真心、少管所干警的热心、家长的爱心感动了在场的每一位少年犯,他们争先表达自己对过去的悔恨和今后好好做人的决心。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定期回访,加大教育力度,与监所携起手来挽救少年犯,现已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吉林市看守所建立法制教育共建基地。

(四)深入校园,开展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道德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院在辖区6所中学、5所中专建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向这些学校派出了法制副校长,确立预防少年学生犯罪的长期教育协作关系。全市“法制宣传月”活动开展以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参加了吉林市教育局组织的“五五普法宣讲团”,以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为题,分别在市大、中专院校进行了七场系列讲座。讲座历时七天,针对校园内外多发的伤害、抢劫、盗窃等犯罪及其他常见的青少年违法行为,通过列举少年审判庭历年审理的一些真实案例,分析各类犯罪的成因及特点等方法,多层面、多视角的教育同学们,要明确学习目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法律常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针对近年来我市学生违法犯罪有所上升、初犯偶犯增多的情况,我们主动与吉林市教育局沟通联系,与吉林市第五十八中学、吉林市丰满区经济开发实验学校等共建未成年法制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全市的部分中学及中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参加旁听和法制教育课,把庭审安排到学校进行。并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的法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把法制教育工作深入到校园中去,并规定把今后每年的四月、十二月作为法制宣传月。

我们深知矫治、预防青少年犯罪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院将继续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规律,拓宽工作渠道,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矫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这篇大文章。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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