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探索和总结全市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的工作成绩和先进经验,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健康发展,《吉林市法院网》在四月下旬开辟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征文专题栏目。栏目开通后,得到了全市两级法院领导和广大干警的积极支持与参与。他们踊跃投稿,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全市法院干警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为此,《吉林市法院网》将从今天起陆续刊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优秀征文,以此,给广大干警创造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使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的开展下去。
2008年以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不仅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人民性,而且通过多元调解机制,潜在而有利地推动了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更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职业性,得到了省、市、区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同时在国内理论界和法院系统与产生了积极影响和强烈轰动。
一、多元调解机制实践的基本含义
一年多来,昌邑区人民法院同区司法局密切配合,精诚合作,通过以法院的立案庭为主的诉前指导制度与司法局委派到法院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多元调解有机结合,基本形成了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实践证明,这一诉前解决纠纷机制的创新与建立,方向是对的,成绩是显著的,因此,必须予以肯定。多元调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显现出了良好的势头,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诉讼之前,解决在立案庭的立案之前,极大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使大量的纠纷不必要进入司法程序,社会效果十分明显。2008年,昌邑区法院立案大厅共处理民商事纠纷3522件(不含有九站法庭自收案件),其中诉前指导息诉304件,多元调解1081件,不予立案934件,立案的只有1203件。也就是说47.3%的纠纷是通过多元调解解决,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也有58.3%。通过速审方式予以解决,而真正进入普通程序的案件只有561件,仅占处理民商事纠纷总数的15.3%。收案数与去年同期比下降981件,下降幅度为44.9%,相伴而来的执行案件也明显下降,下降幅度为30.1%。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看出,多元调解机制对法院收案的格局产生了相当影响,同时显现出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程序灵活,效率提高。多元调解机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不受繁锁的司法程序的制约(如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等)充分体现了诉讼程序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和快捷性,极大地方便了群众,有些纠纷不到一天、两天就结案,有的在几个小时就结案,并且即时履行,案结事了,彻底杜绝了执行环节,减轻了当事人的精力、经济等各种负担,百姓拍手称赞。
二是诉讼成本低,但能解民冤。既要解决群众的纠纷,又不让群众承受太多的经济负担,这是多元调解机制体现的惠民特征。例如:今年春节正月十二,一下岗工人为某物业公司清掏下水井,干了一天活,该经理不但以种种借口不给工钱,反而辱骂其人,该下岗工人无奈下,给我写了一封求助信,我看后很生气,责成张弘副院长安排进行多元调解,几小时后,该经理给付该下岗工人50元的工钱,该下岗工人不但没花打官司的钱,还讨回了工钱,感激得热泪盈眶,事情虽小,但群众利益无小事,苦难之人把冤申,而且没花钱。类似案件举不胜举。
三是增进和谐,实现双赢。对簿公堂是当事人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最后选择,既要解决纠纷,又要不使双方伤和气,这是化解纠纷最理想的结果,也是很难达到的一种境界,然而多元调解机制的良性运行,加之人民调解是坚持“和为贵”的中华民族传统理念,使不伤和气的解决纠纷成为现实。在我们的调解室里,有若干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善心、耐心、信心、决心乃至苦口婆心,使得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既解决了纠纷,又握手言和,实现双赢。
四是用调解优势,化解情法冲突。不可否认在部分农村或城镇社区仍存在着“只知道情理,不知道法律”的情况,有的对诉讼规则更是陌生。也正是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使一些合法权益失去了法律保护的良好时机。但是有了多元调解机制,就弥补了这一缺陷,就能让一些合情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得以解决,如原告赵某因自家菜地被被告家猪毁坏,两家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医疗等费用花费近2000元,双方交涉一年多,被告不赔,已超过法定时效,原告失去胜诉权。但经多元调解,被告赔偿960元,并即时履行。村民认为这样处理比较合理,这个案例说明,多元调解机制能使法律不能解决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五是发挥调解优势,解决执行积案。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有些案件并体现不了司法权威,所以,出现了执行难问题,而通过多元调解机制却解决了许多执行积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体现了司法权威。如某部队已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欠多笔债务,在一次通过多元调解还清债务后,又主动找到多元调解室要求调解结案,通过调解将已陈积5年多的执行案件得以调解执行完毕。
六是多元调解机制的实行,促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多元调解机制的实施,不仅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法院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具体说来,通过多元调解剩下的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均是复杂、疑难的“骨头案件”,要想审理好这些“骨头案件”,办铁案出精品,必须按照职业化要求将学历高、经验丰富,操守高的法官充实到审判一线。前不久,法院的人员变动,就是顺应了多元调解机制实施后的法院审判形势而操作的,因此说多元调解机制的实行将有利于促进法院审判事业的快速发展。
除了以法院多元调解室为主要阵地外,辛勤工作在广大乡、镇、农村和社区的人民调解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多元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增添了耀眼的光辉。
综上所述,概括多元调解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多类型的案件真正通过司法程序是难以解决的,而通过多元调解机制就可以得到解决。因此可以说,多元调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规法律的缺陷。大家会想,只要我们坚持下去,将有益于人民群众的多元和人民调解机制巩固完善起来,发扬光大下去,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我们的多元调解和人民调解事业一定会蓬勃发展起来,我们的人民调解员一定会为辖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辉煌的业绩来。
在总结经验体会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这项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多元调解机制还不完备,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二是多元调解机制与行政机关调解、行业组织调解、民间调解,包括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的结合点和衔接点还不够清晰,虽然我们在工作中对此有了许多尝试,但还不够规范;三是多元调解和人民调解人员构成还存在着相应的不稳定因素,这是个大问题,任何工作和事业都是靠人来操作的,因此说调解人员的稳定是多元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键问题;四是在工作层面上,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调研工作力度,努力适应科学发展。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巩固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一年多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实行和探索实践证明,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认识开展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因此,我们就要坚持巩固下去,发扬发展下去,进一步开发多元途径,深入探索和完善这一机制。
从当前的开势看,金融风暴的影响正严重波及我国的经济发展,从我区的财政收入看,遭受的影响也很大。经济规律说明,经济复苏到振兴是有周期的,在这一周期内,商品滞销问题影响就业问题,扩大内需与人们传统观念相互碰撞,都将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势必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必须以保障辖区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以保障民生为大局、为已任,深入研究探讨,总结多元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减压、制动、缓冲和维稳等特有作用,这不仅具有现实意义,也将体现历史意义。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调解研究完善机制。要以法院为龙头,认真开展调整工作。从哲学角度来看,认识来源于实践,认识的深化形成科学理论,而将科学理论用于指导实践,则会改造自然和社会,推动社会进步,正所谓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多元调解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存在许多不足,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索,多搞调研,进一步完善多元调解机制,使之运行起来更加顺畅,更具有操作性。
二是搭建平台,完善多元构成。努力探究多元的构成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以法院为基地,在多元上下功夫,改变单一的人民调解的结构,把法院一元诉讼活动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共享,人民受益的格局。目前情况下,还需一切积极因素,将化解纠纷的手段方式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和经常化,积极构建退休法官调解、人民调解员调解、专家调解、党政官员调解、法援律师调解等多元调解结构。
三是强化领导,加大投入。我们现在所运行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之所以比较顺畅,应该说是各级领导重视的结果,但主要是法院党组形成了共识,全力以赴支持这项事业的发展。今后,法院党组仍要高度重视,无论是在硬件上,还是软件上,都要加大投入,努力改善办公条件。虽然法院去年少收诉讼费30余万元,但从社会效果,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法官素质上都是非常合算的。今年,我们还将依据法院的经济条件考虑是否在调解员的待遇上有所体现。我们还将设立调解员网站,通过网络答疑解惑。法院还将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带领人民调解员到乡、镇、村、社区化解民间纠纷。
四是完善制度,稳定人民调解人员。一年多的多元调解工作之所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应该说得益于乡、镇,特别是各街道在人员上的大力支持,基本保持了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去年曾有一个阶段闹人荒,人员不稳定,后来在各街道的支持下,人员非常稳定。
五是强化勤廉意识,确保调解人员勤廉无暇。一年多来,各级调解人员,特别是在法院坐班的调解人员表现出了高尚的人格魅力,不仅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战斗在艰难复杂的调解岗位上,无私无畏地奉献着,得到了全院法官和当事人的尊重和爱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