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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成功化解两起难案
作者:吉林中院审监二庭 徐锐  发布时间:2009-05-22 09:36:53 打印 字号: | |

中院审监二庭自成立以来,克服就案办案、脱离社会实际的思维方式,加大法院依职权取证力度,进行多元化调解,妥善审理易激化社会矛盾案件,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审监阶段,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近期,该庭又成功审结省高院指令再审的两起难案。

孙某等四人多年越级上访的劳动争议一案。孙某、万某、蒋某、王某原来均系某市广播电视局下属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全民职工,自1993年起回家待岗至今,期间又各自谋职业,单位也没有及时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作出处理。2004年,四人提起诉讼要求重新上岗或办理退休手续,案件经历了几次审理,孙颖等四人均不接受判决结果,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办案法官认识到此案的形成与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相关联,不是一起简单适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案件。于是先后走访了广播电视局、人事局、劳动局、社会保险中心等单位,对于四人离岗时的情况和其单位所在市的相关人事政策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咨询了辖区政府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做到对案件事实及判决后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做到心中有数。在裁判中,办案法官注意把握判决的可执行性和尺度,在原有确定劳动关系基础上,增加生活费判项,有理有据地驳回孙颖等四人超出法院审理范围的诉请,做到了既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使其有合理诉求得到满足,同时又避免与用人单位现行人事制度相冲突,造成难以解决的后续问题。宣判后,曾激烈上访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现已申请执行。

中石油某分公司诉白山市二家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石油某分公司与白山某塑料厂有多年的买卖合同关系,白山某塑料厂累计拖欠该公司近200万元的货款。由于白山某塑料厂通过不规范的改制划归白山市某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塑料股份公司),所以中石油某分公司将两家企业一并起诉,要求共同偿还货款。某塑料股份公司称,白山某塑料厂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且该公司只是按政府要求代管该厂,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而且白山中院已经立案受理白山某塑料厂破产案件,要求将案件移交白山中院处理。此案吉林中院终审判决某塑料股份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不接受判决结果,多次向省人大、省高院、省检察院反映此案情况。办案法官以争取调解结案为出发点,在开庭前就与中石油某分公司交换了意见,共同分析了破产的法律规定,说服该公司同意调解并提出了调解方案,然后又与某塑料股份公司沟通,希望其考虑两家公司以往和未来的合作前景,使中石油某分公司的债权得到部分实现。经过努力,办案法官终于促成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塑料股份公司在吉林中院当场一次性替白山某塑料厂给付了中石油某分公司货款55万元,并确定余额由中石油某分公司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此案调解执行后,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非常满意,称赞吉林中院为企业摆脱纠纷,恢复合作关系铺了路。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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