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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灵活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件
作者:陈长才 刘海东  发布时间:2009-05-06 08:59:41 打印 字号: | |
  吉林中院执行局案件执行处始终坚持和谐司法、人文执行理念,成功执结大量疑难复杂执行案件,受到当事人高度赞扬。近日,该处通过灵活执行,使一起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被告人马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3 193.01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吉林中院执行局案件执行处法官李俊峰在对被执行人财产核查后得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查实的财产仅为三间61.05平方米的砖瓦房和2亩一等承包。虽然马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两样财产均存在执行障碍。其三间砖瓦房系夫妻共有财产,马某的妻子梁某坚决不同意以房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对于只有一处住房的被执行人来说是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而马某的承包地按国家政策也不允许进行抵债,两样财产的执行都与保障民生相冲突,如果采取强制措施势必造成当事人上访,使执行工作面临更加被动局面,由此,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要生存,而被执行人也要生存。怎么办?办案人李俊峰、执行长徐爱忠把保障民生放在执行首位,积极探索人文执行、和谐执行途径。首先到监狱对马某进行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是自己违法行为让受害人家庭陷入巨大困境,促其主动提出解决办法。其次,积极与执行申请人多次沟通,一方面对申请人所处困境表示同情,另一方面正确引导其对被执行人生活现状给予理解,让其明白服刑犯人无能力全部给付赔偿款,如果强制执行将给其家人带来巨大灾难的道理。经过多次沟通和交流,被执行人表示希望通过赔偿减轻自己罪过、弥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申请人也表示不希望给另一家庭带来伤害,如果被执行人态度积极可以放弃部分请求。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用被执行人马某承包的2亩一等地经营权抵偿执行款项,但双方对于一些细节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后,经办案人多次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执行人马某的2亩一等承包地由李某、王某、陈某、王某等四名被害人家属承包40年,抵偿全部赔偿款。因国家政策规定到期,马某还应按照2亩地面积划给上述四人继续承租。此地交接后案件终结,李艳华等四人不再进行民事追究,并申请法院解除对马某住宅查封。

  近日,吉林中院执行局案件执行处根据执行申请人申请,及时对被执行人住宅解除查封,并终结了该案件执行。至此一起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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