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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一起债务案件
作者:赵跃武 曾瑞刚  发布时间:2009-04-14 16:13: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市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了一起案外人占据执行房屋案件,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去年7月,该院执行局在执行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经过评估、拍卖程序后,依法将被告名下的楼房抵顶给原告,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然而案外人陈某以被告拖欠债务为由,占据已属于原告名下的房屋,致使原告利益无法实现,在当地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虽经办案人多次教育疏导,但案外人姜某某迟迟不交付房屋。在天岗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执行局集中警力,采取强制措施,现场清点物品,依法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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