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年仅18岁的被告人杨某,原系磐石市江南林场工人,酒后因没钱上网,遂产生盗窃之念,窜至磐石市东宁街长吉小区,把被害人孙某停放在小区院内的吉B32413号蓝色丰田牌轿车后门打开,将车主孙某放在驾驶座位储物盒里的人民币9,000.00元盗出。随后欲拉开另一辆出租车车门窃取车内财物。由于该出租车发出警报,被告人杨某藏匿至一辆废旧轿车内,被出租车车主、小区更夫发现并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且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认罪服法,退回全部赃款,且有主动坦白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做出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