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为方便管理,2005年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口头协商,将原告的责任田(“东沟”0.56公顷、“二队大排”0.42公顷计0.98公顷旱田)与被告张某某的责任田(“八亩地”0.9公顷旱田)互换,现被告张某某对互换土地行为反悔并强行耕种互换后应当属于原告的土地,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互换土地行为合法。
被告张某某辩称: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原、被告采取口头协商方式互换土地、且未报发包方备案,故调地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5年原、被告为方便管理,口头协议约定:原告王某某将责任田(“东沟”0.56公顷、“二队大排”0.42公顷共计0.98公顷旱田)与被告张某某责任田(“八亩地”0.9公顷旱田)互换,并已实际履行2年,现被告张某某对互换土地行为反悔并强行将其与原告王某某互换的责任田收回,不让原告耕种。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
[审判]
经审理,磐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村民,双方因各自需要,经口头协商自愿将各自土地互换,且已实际履行,形成事实。原、被告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签定书面合同,亦未报发包方备案,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合法有效,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地名叫“八亩地”(0.9公顷)的土地依法由原告王某某承包经营。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一审宣力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
[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合法;2、被告张某是否构成侵权。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较多的流转行为,该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土地互换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亦未报发包方备案,那么,该互换行为是否有效呢?农村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因此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享有具有物权性质的、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农民依法可以通过转包、互换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签定书面合同和报发包方备案,是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备要件呢?这就要看其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包、出租、转让,签定书面合同和报发包方备案应当是必备要件。但流转中的互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其次,根据农村当前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后,到发包方处进行备案,因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农户有着相当的困难;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都是农户根据需要或方便管理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从上述角度而言,签定书面合同和报发包方备案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互换的必备要件。因此,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的互换行为是有效的。
张某是否构成侵权?王某某与张某某的互换行为,其实质是一个口头合同,互换后的各种行为应当视为履行合同的情况。现张某某不愿意继续调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得到王某某的同意,其实质是一个违约和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为此,张某某应当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双方可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张某某可以支付王某某财产损失为代价解除合同,其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并未构成侵权。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