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对磐石市原妇幼保健院院长李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今年56岁的李某,曾任磐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其因涉嫌受贿,于2008年8月22日被磐石市检察院依法逮捕,磐石市检察院侦查结束后,于同年10月24日,指派两名检察员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在担任磐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本单位采购药品过程中,先后19次非法收受回扣16万元,其中7万余元据为己有,其余用于单位公共支出。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又查明,被告人李某主动交待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向检察机关积极退清了涉案赃款,且在羁押期间,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在本单位采购药品的经济往来中,收受药品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应予惩罚。鉴于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案发后能积极主动向法律机关退清赃款,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