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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撞死人 自首认罪免处罚
作者:张利宏 郭金夫  发布时间:2009-03-17 09:59:12 打印 字号: | |
  司机由于遇有雪、结冰天气,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大连一家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司机李某驾驶轿车沿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磐石市烟筒山收费站附近时,对于有雪、结冰天气缺乏应有的警惕性,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同方向骑乘人力三轮车的一男子相撞,致该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保护现场。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协商,李某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9万元。

  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虽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保护现场并投案自首,且能如实供述事实经过,认罪伏法,无前科劣迹,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做出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邹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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