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方针的最终目的是“案结事了”,调判只是“案结事了”的手段。而“案结事了”有很深的内涵。
《大学》中有句话:“子日:‘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本。’”意思是说:“孔子说:‘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使隐瞒真实情况的人不敢花言巧语,使人心畏服,这就叫做抓住了根本。”审案的根本目的是使案子不再发生,这正如“但愿世间人无病,何愁架上药生尘”的道理一样。审案和卖药都只是手段,或者说是“末”,使人心畏服不再犯案和增强体质不再生病才是目的,或者说是“本”。说到底是一个教化与治理的问题,教化是本,治理是“末”。
由此可见,“案结事了”有两个基本内涵:第一,是就案论案来说,法院把一个案审理好彻底化解个案当事人的纠纷。第二,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就案宣讲法律,通过个案的审理,以点带面,让某一区域的民众对某一类纠纷有一个遵循,自觉守法,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对个案的审结应注意表面公正和内在公正的区别,短期公正和长远公正的关系,小义和大义的兼顾。我们法官往往只注重个案本身的审理,对案件本身能产生的意义重视不够。我倡议每位人民法官在审理个案时要把教化引导民众如何守法、用法的明确意识贯穿案件审理全程,抓住诉讼每个可能的环节,让当事人明白一个道理,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使那些违法的当事人明白并畏惧违法的严重后果,使不懂法的当事人对法律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以更好适用法律手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宣传,最终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以达到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