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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异同
作者:张世伟 吉成立 蒋秀芳  发布时间:2009-01-06 14:58:24 打印 字号: | |

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理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依此可以认为,证据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它是以证据形式的事实来证明作为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方式完成其使命的。从诉讼目的实现方面来看,当事人是通过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来达到获得司法保护的目的,而在另一层次上,当事人司法请求目的的实现,是诉讼证据发生作用的结果。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方当事人在诉讼防御中可能会采取相反证据或者反驳证据的方式来阻碍一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现。这样,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就成了诉讼中反复出现的词汇。对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的认定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主张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同一性,认为相反证据就是反驳证据。也有观点认为,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是价值取向相同而防御方式不同的两种诉讼行为。因观点不同,可能会导致相同的诉讼防御而获得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影响司法统一的实现。本文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民事诉讼中的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异同做以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       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在该条司法解释中,出现了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这两个概念。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相反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防御中,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起到否定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相反证据,通常又称为反证。比如,甲向法院起诉乙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将其打伤,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乙为否认甲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于某年某月某日在外出差,根本不在甲所称的某地,而且自己出差的地点与甲所称的某地相距甚远。以此来否定甲所主张的事实。再如,丙向法院起诉丁欠其借款一直未还,并提供一借条作为证据,请求法院判令丁还款。丁在诉讼中,承认曾经向丙借过钱,也承认丙向法庭出示的借条是自己亲笔所写,但主张该笔借款已经还款完毕,并向法庭出示了丙收到还款时出具的收条一份,该收条上明确记载所收到款项的详细内容,并特别标注原借条未找到。在第一个案例中,乙向法庭提供的证明自己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以及第二个案例中,丙向法庭出示的收条,都有属于相反证据。

反驳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时,另一方当事人并不是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而是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本身存在瑕疵(通常是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来否定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的方式来间接地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比如,前述的第二个案例中,如果丁主张丙提供的借条不是丁所出具的,与丁无关。这时,丁就是采用反驳证据的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对于反驳证据这个词汇本身而言,有观点认为存在不科学之处。持此观点者认为,在反驳中,反驳的一方当事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只是实施了指出对方当事人证据瑕疵的诉讼防御行为,所以,不能称其反驳证据。也有观点认为反驳的本身,不只是诉讼防御行为,也存在提供证据的内容。笔者认为,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时,不可能仅以陈述的方式指出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瑕疵,也存在为证明对方当事人证据瑕疵而提供证据的内容,同时也为了证据体系的统一,所以,应当把一方当事人指出对方当事人证据暇疵的防御方式称之为反驳证据。

二、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异同

(一)           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相同点

1、           证明目的相同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其为了使得自己的民事权益得到弥补或者确认而向国家公权力请求给予保护的行为。就民事诉讼当事人本身而言,都是其民事权益已经受到了侵害,或者已经与他人发生了争议才主张权利保护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诉讼所主张的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由于事实在时间上的不可逆性,当事人只能靠证据来复现已经过去的事实。这也就是证据的核心性和灵魂性之所在。不管是相反证据,还是反驳证据,其所追求的都是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目的。

2、           证明时间相同

这里的证明时间,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不管是相反证据,还是反驳证据,都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在诉讼之外所出示的相反证据,或者反驳证据都有只是一种自然性证明材料而已,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二)           相反证据与反驳证据的不同之处

1、切入点不同

虽然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都以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为最终价值取向,但两者之间的诉讼防御切入点选择不同。相反证据是以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切入点,通过以相反证据构筑事实的方式,来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从而达到诉讼防御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否定对方的事实来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反驳证据是直接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证据而言的,其选择对方当事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为切入点,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证据之暇疵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

    2、证明标准不同

相反证据和反驳证据在证明标准方面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相反证据是以成立一个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相对立的事实,来直接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防御的一方在促使相反事实成立中,同样要依照证据规则和相应的举证分配原则来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反事实的成立。该当事人在主张相反事实成立的过程中,同样面临对方当事人在新一轮诉讼防御中可能采取的防御措施的威胁。而反驳证据则不需要举证促使一个新的事实的成立,是需以适当的方式否定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而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来达到诉讼防御的目的。反驳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于相反证据的证明标准。反驳证据通过指出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来达到目的。由于针对证据的“三性”所采取的防御,所以,要具体分析每一个性质方面存在的问题。(1)针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存在瑕疵进行防御时,新一轮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主张案件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反驳方当事人负有协助的义务,否则应当推定反驳方反驳不成立。比如,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甲主张乙欠其借款未还的事实,并向法庭出示了借据,乙采取反驳证据的诉讼防御方式,指出甲出示的借据并非乙本人所写。在这种情况下,甲负有证明该借据确是乙亲笔所写的举证责任。因为甲未能完成举证的全部内容。如果甲不能证明这一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乙负有协助甲完成这一举证的义务,因为甲要完成这一举证任务,通常的作法是对该借据是否为乙亲笔所写进行鉴定,该鉴定需要与乙的笔迹进行核对,如果没有乙的协助,就会造成笔迹核对的困难或者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乙是负有协助义务的人。如果乙拒绝协助,致使鉴定不能时,就应当推定借据具有证明力。(2)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反驳时,新一轮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该证据是主张事实成立一方所提供,其应当知道该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有义务证明这一点,所以,应当由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该义务。(3)针对证据关联性进行反驳时,新一轮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相互对抗的双方,最后由法官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确认。因为,对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问题,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和反驳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都应当负有责任,同时,证据的关联性往往又存在证明内容的内在性问题,比较复杂,应当由法官作出最后确认。

3、           诉讼防御的难易程度不同

就相反证据、反驳证据在诉讼中的防御成本而言,反驳证据的诉讼防御成本低于相反证据的防御成本。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反驳证据的适用不必花费诉讼成本去收集用以证明主张事实的证据,只需指出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即可。至于在鉴定证据真实性方面的义务,也只是协助义务。在证据关联性方面,大多是以陈述的方式完成的,虽然在必要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这个证据的提供成本也远远低于自己对事实主张的证据收集成本。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证据法,有关诉讼证据方面的规定多散见于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无论是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总是滞后于待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上仅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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