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市某浴池老板赔偿原告人民币8000元。
今年1月12日14时,原告潘某到市某浴池洗澡,将随身穿的貂皮大衣锁在更衣箱里。浴后,潘某穿衣时发现貂皮大衣及摩托罗拉V3型手机丢失,更衣箱没有被撬痕迹,完好无损,便报警。公安机关调取的该浴池监控录像中清晰显示潘某穿着和东西被盗的情况。事发后,浴池老板一直没有出面与潘某协商。浴池管理人员承认东西是在该浴池丢失,但暂时不予赔偿,要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再说。无奈,潘某将该浴池老板起诉到船营区人民法院。
船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老板作为浴池经营者,未尽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顾客存放物品丢失,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店内“贵重物品请交吧台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的告示无效,浴池老板不能因此免责,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潘某1.6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到吉林中院。吉林中院民一庭法官通过积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义务。
据了解,近期,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调解了类似几起案件。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到浴池等服务场所消费时,应该尽量少携带贵重物品,不穿昂贵衣物。如果穿戴贵重衣物或携带了昂贵物品,应该主动与吧台协商保管。作为浴池等服务场所,对顾客贵重物品应积极履行提示和保管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