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是四川省成都市人。2004年其与曾靠挂在被执行人吉林市一单位的李某达成一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靠挂的单位向张某借款190万元,一年半还款,利息19万元。协议期满后,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剩余欠款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以李某靠挂的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后经吉林市中院、吉林省高院两审判决,李某靠挂的单位败诉,承担还款义务本息共计109万元。2007年8月,此案进入执行程序,由于李某靠挂的单位认为欠款是李某所致,代其还债感到委曲,所以不愿履行还款义务,加之由于李某靠挂的单位目前处于特殊困境时期,虽经吉林市中院执行人员多次催促和强制执行,勉强分两次给付了20万元,且经查也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资金,因而余款一直拖欠至今。在
至此,这起拖欠近一年的执行案件圆满执结。当灾区当事人张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时,感激的心情已无以言表,千言万语都汇集在了一面写有“严格执法,为民解难”的大红锦旗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