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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全程介入 规范执行行为
吉林中院深入探索破解“执行难”新途径
作者:黄明 张宝忠 陈长才  发布时间:2008-12-10 19:42: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中级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尝试引入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和公证,成功执结了一起在辖区影响较大、矛盾异常激烈的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政府及引资入驻企业四方均非常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吉林市第一玻璃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被迫停产,期间,吉林市鸿源玻璃厂租赁该企业房屋、设备、场地生产经营,后因原吉林市第一玻璃厂进入破产程序,并与北京一家企业达成引资重组协议而与吉林市鸿源玻璃厂发生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吉林市鸿源玻璃厂赔偿吉林市第一玻璃厂企业破产清算组财产损失,并将存放在原吉林市第一玻璃厂内的成品玻璃瓶近2万余袋、玻璃原料1000余吨及其它物品全部迁出。辖区基层法院在执行中,吉林市鸿源玻璃厂以查封造成经济损失等为由拒不搬出,因而造成原吉林市第一玻璃厂不能按照招商引资合同规定按期交付给入驻企业,影响入驻企业按计划投资改造设备恢复生产,入驻企业以此为由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巨额损失;而招商资金的不能及时到位,又造成原吉林市第一玻璃厂下岗职工安置费用不能如期兑现,使该厂众多职工多次围堵厂门并越级上访,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为依法支持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利益,吉林中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并在院领导的指导和执行局领导的组织协调下,从有效化解矛盾的目的出发组织召开执行听证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让各方当事人把一切问题都摆在桌面上。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提供近百万元的执行风险保证金,吉林中院依法委托吉林市公证处对强制搬迁的全过程进行现场录像监督和公证,并由市政府负责对强迁物品的清点、运输、装卸、保存,物品总装袋2万余袋,大型汽车运输280余次,搬迁历时12天,顺利执结了此案。随后,吉林中院执行法官又从最大限度地减小被执行人损失的目的出发,延伸职能,多方协调,千方百计帮助被执行人处理执行物品。

由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公证机构”的介入,并全程监督和记录执行过程,既有效规范了法院的执行行为,化解了“执行难”题,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促进了司法公开,增强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度,由此平息了双方当事人异常激烈的矛盾和对立的情绪;此案的顺利执结,既使辖区政府招商引资计划得以顺利落实,使引资企业得以及时入驻和投资生产,也使原企业职工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了各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实现了“双赢”。为此吉林市政府特向吉林中院致函,盛赞吉林中院在辖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保驾护航作用。
责任编辑:张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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